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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 你们到时候直接判!

    司法解释其实就是法律,至少在法院体系里其实和法律没什么区别,判案子可以直接适用。

    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不用怀疑,基本上用到的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是抠出来的,尤其是涉及到“可以”或者“应当”这种词汇的时候。

    所以这里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绝对是故意这么设置的。

    那么……为什么会这么设置呢。

    我们无从猜测两大司法机关在里面是不是有博弈,但至少从这个方面来看,最高法确实留了一定余地。

    这里明明可以直接用“应当”的,但是却用了“可以”这么一个模糊的字眼。

    但更神奇的是,留了余地,却又好像没留一样,只是说“可以”,但没说如果不认为这是撤诉怎么办。

    这就更有意思了,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法院就可以自由发挥了。

    这些东西都需要掰开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权力的博弈和斗争其实是无处不在的。

    就好比检察院,不也是搞出了认罪认罚这种类似于控辩交易的制度嘛,而且还不断宣传自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采纳率,哪怕舆论很多都特别不好听了,各地的检察员依旧在宣传。

    为什么,这里面涉及的不单单是这么一个数字。

    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201条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

    这也是检方的认罪认罚适用制度的强制力根源,可以说只要是认罪认罚了,除非是有五种例外情况,否则一定会被采纳。

    而且就算是出现了法定的五种例外情况,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第1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太长不看,说人话就是,就算我错了,但是你不能直接判,你得先告诉我让我改,如果我还是不改或者改了还不行,你才能直接判。

    这规定当时一出来就引发了特别大的争议,从那会到现在,各大法学期刊上,法学专家们要求废止这一条的论文都不少。

    当时特别有意思,这个规定出来后,最高法和最高检之间对于怎么理解“一般应当采纳”有了分歧。

    最高检的领导认为,该制度就是将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部分让渡,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诉讼效率。(注1)

    总之周云现在说的这些,都是属于比较深的理解了,法律可从来不仅仅是法律,或者说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那是法律,对于司法机关可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对面的尹法官眉头都已经皱的很深了,他虽然是法官,虽然也经常学习培训,但是周云说的这些他还真的没有去想过。

    不是说他没学习到位,而是这些东西已经不局限于法律本身了。

    “老尹啊,你仔细想想吧,如果对方真的这么做了,法院要不要反对?如果反对的话那该怎么反对呢?”

    尹法官闻言道:“这个好像没办法反对吧,毕竟如果真的要补充侦查的话,那案子就会到检察院手里,那时候我们已经没有控制权了。”

    “而且真的到了那一步就会撕破脸,这个……”

    周云这边直接打断了他的话:“都到这个时候了,我刚刚给你说了那么多,你还在考虑撕破脸的问题?”

    “这是简单的撕破脸?这是斗争!”

    “我就这么说吧,你们如果这次做的好点,那最高法那里……”

    周云刚刚扯了那么大一堆可不是白说的,最高法愿不愿意自己的权力被让渡,那肯定不愿意啊。

    当时就有最高法的领导说了,变的只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不是国家审判权的前移,故并未改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量刑罚的职责,也未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注2)

    说人话,那是你自己的权力减让,和我这边没关系,我的审判权也不会前移,法院是要依法独立审判。

    回到这个问题上,对于撤诉的监督权,同样是法院的权力,虽然最高法可能在这方面没有费太大心思,但从那个“可以”而不是“应当”就能看出来一些东西了。

    老尹这边终于反应了过来,带着苦笑道:“周律师,你这是把我们单位架在火上烤啊,我们这只是一个县城法院而已。”

    真的可以说何德何能介入两大司法机关之间的这些问题呢。

    周云笑道:“老尹啊,你这样说的话就没意思了,我就这么说吧,这个案子有了结果之后我是一定会发到网上的,到时候你猜舆论会有多大呢?”

    “我到时候说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按照规定其实有撤诉监督权,但是却放任检方以这样的方式来撤诉,你猜会发生什么?”

    老尹顿时不说话了,用屁股想都知道会发生什么,上面的领导肯定会不满意。

    有些事如果一直在水下,那就没什么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但是如果把屁股露出来了,那问题可就大了。

    “那周律师,你看我们应该咋办?毕竟补充侦查是人家的权力。”老尹开口道。

    周云很快道:“不管是刑事诉讼法也好,司法解释也罢,补充侦查也不是说非得让检察院先把案子撤回去才行对吧,没有这么规定吧!”

    补充侦查这个词出现比较多的是公安机关那边,检察院要求补侦必须都得撤回去。

    但是这里可没有明确规定说必须得撤回去才能补充侦查,他们补充侦查是要补充什么总得有个说法。

    “案件主体肯定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所以补充侦查肯定是要补充一些别的材料。”

    “所以我的建议是,就让他们补充侦查需要的东西,如果到时候没有送过来,按照现有的证据直接判!”

    啊?老尹顿时愣住了:“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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