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会议第一天,整个区域的平均睡眠时间都缩短了不少。
而家园号会议厅的灯光,亮到了凌晨两点半。
这一日,对宪法大纲基本任务和原则性条款的审议基本结束。
那些内容本来就在会前经过多轮讨论,再加上此前特刊基本统一了思想,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多。
大部分集中在措辞层面,没有出现方向性的分歧。
但在第二天,议程推进到各项专题后,会议厅里的氛围明显发生了变化。
其中最为热烈的就是关于经济的议题。
多位起草委员会委员都深入参与了这项议题,尤其是其中的域委调研员高金生,更是作为主持人,主持讨论。
首先就是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其原文是“华夏海洋共和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对于这一表述,没有人有异议。
但在之后对于生活资料,也就是消费品的条款,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在第一版草案中,其表述直接借鉴了原世界宪法,写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鼓励个人发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有人觉得,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句的程度有些过了。
其主要理由是,目前的保障性清单所覆盖的物资,早就不再局限于最基础的食物和淡水。
最近几个月的物资分配中,不仅有衣物,肥皂、消毒液等物品,光是食物和水源就已经发展到更多的熟食种类和经过消毒的淡水。
如果在这部根本法中把集体提供的物资保障力度设置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那我们就需要考虑一个问题。
在未来某个时期,如果集体的生产能力出现波动,如果某些物资的供应无法覆盖,那么已经写入宪法的条文就会无法兑现。
到时候,根本法本身的公信力会受到动摇。
因此这名代表建议,把基本生活保障改为基本生存保障。
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涵盖的物资范围完全不同,生存是底线,生活是在生存之上的延展。
把底线定清,把延展的空间留给其他层级的法规去调节,这样更稳妥。
这一建议引起了许多代表的认可,不过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基本生活物资的范围本身就没有写明,到时候依据宪法,制定细化条款也自无不可。
此外,在鼓励个人发展方面亦有分歧。
其原句本意,是为了鼓励劳动者向不同领域发展,国家为此提供教育和相应的生产资料帮助。
教育局代表琴婉表示,这个表述的本意应该是好的,让劳动者有动力拓展自己的能力,但个人发展在当前语境下有些过于宽泛了。
她把手里的草案纸页微微抬起,“如果以今天的文本,个人发展可以涵盖的范畴很广。”
“而集体是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有些方向也许看起来对集体没什么伤害,但从长期来看,很可能会和整体发展方向发生摩擦,我建议在这一句中加一个限定条件。”
“比如,鼓励个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领域内发展。”
她说完之后,立刻就有几道低声的赞同从附近座位传来。
没人反驳,似乎大家都对她的提议颇为认可。
很快,话题就推进到最后关于保障私有财产的几个字。
这半句话的讨论最为激烈。
有代表认为,只是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程度不够。
他们觉得都写到保护私有财产了,那为什么不更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经济?
拥有这种想法的代表不在少数,他们的论据是,在目前的集体中,个体经济的苗头已经出现了。
工作之余有人利用自己的特长为其他人理发,有人用多余的材料做了一些小玩具或者象棋之类的消遣品,和同船的人进行交换。
这些东西的规模不大,也没有形成稳定广泛的交易体系。
但做出这些东西的人付出的劳动是真实的,他们投入了时间和材料,也解决了周围人的一些需求。
如果完全不在宪法层面承认和保护这种形式的劳动成果,那它就永远停留在灰色地带。
有人做了东西交换,但不确定自己有没有权利这样做,法律层面的保护就可以给他们一个明确的信号。
你做这件事是正当的,劳动成果是受到保障的。
所以,这些代表建议增加鼓励个体经济在合法范围内发展的相关表述。
而在这一方统一了意见后,另一方就产生了不同的论调。
他们表示理解对方的出发点,但认为应该明确对私有财产的范围进行限缩。
比如将此前讨论的生活保障挪到这里,也即保护合法的私有生活财产。
两方很快就陷入了大讨论。
主张限缩一方进一步表示,在宪法层面讨论个体经济的条件还不成熟。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的条文必须是原则性的。
当前这个时代条件下,有一件事必须明确,生产资料必须坚持全部公有制。
这是从降临以来两年多的实践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任何形式的个体经济如果涉及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那就是在动摇这个基础。
而对方提到的理发、做玩具、做象棋这些,确实存在,但这些东西的本质是什么?
是个人的一些业余活动,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小规模产出。
我们可以用一般法律去规范它,保护它,甚至给它留出发展的空间,但不需要现在就把它写进宪法里。
紧接着,主张个体经济的代表就站了出来,不同意条件还不成熟的说法。
他们认为对方罔顾事实,无视已经存在的现实去等所谓成熟的条件,等来等去可能等到它自己消灭了。
现在写入宪法,至少说明国家层面承认,发展的方向就是可预期的。
等他们说完,被反驳的代表当即就据理力争,“写入宪法当然有它的价值,但问题是我们现在就在宪法层面做原则性确认是不稳妥的。”
“你可以通过特别法给它一个空间,等试验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固定下来。”
“毕竟咱们讨论的还只是宪法大纲,这比现在就直接写进去要更符合根本法的稳定要求。”
“那不是稳定,是滞后!”前一个声音再次响起。